TL;DR: 在韓國接受療程後如果出現異常反應,第一步永遠是聯繫原診療院所並取得診斷,而不是自行處理或直接尋求外部協助。若雙方無法在診療端達成共識,可以向韓國醫療紛爭調解仲裁院申請調解,根據韓國保健福祉部的說明,這項制度的適用對象同時涵蓋內國人與外國人。外籍患者留意的登記醫療機構,依法規必須投保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保險或加入醫療賠償互助組合,提供最基本的求償保障。
我在門診聽到這類問題時,通常會先談時間,而不是先談制度。發紅、疼痛、變硬的腫塊這類變化,大多在療程後幾天內就會顯現,而那個當下有沒有取得診斷,會同時影響後續的恢復狀況與病歷紀錄。
第一步永遠是聯繫原診療院所
如果人還在韓國,請不要自行塗抹藥物或等待觀察,應該直接聯繫進行療程的院所。以下幾種訊號,我會建議不要拖延,盡快通知院所:
- 發紅或發熱合併疼痛感
- 腫塊或水腫持續數週未消退,甚至持續變大
- 出現膚色改變、水泡或分泌物
原診療醫師掌握注射層次、劑量與使用產品名稱這些第一手資訊,判斷速度會比任何其他管道都快。療程後多久該回診確認結果,我在《療程後多久該回診?依目的分成三個時間點》一文中依安全確認、效果判定與維持設計三個目的分別說明過,道理是相通的:異常反應的處理時機,同樣不能等到既定回診日才處理。
調解制度對外籍患者同樣開放
依韓國保健福祉部的說明,《醫療事故受害救濟及醫療紛爭調解等相關法律》的適用對象並未區分內國人與外國人,外籍患者的醫療事故同樣可以透過這項制度處理。韓國醫療紛爭調解仲裁院也說明,調解申請資格同時開放給大韓民國國民與外國人。
程序上,被申請人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十四天內須決定是否參與調解;一旦程序開始,醫療事故鑑定團的鑑定部須於六十天內完成鑑定書,調解部再於九十天內做出調解決定。根據韓國保健福祉部的說明,若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成立,其效力等同於訴訟上和解,同一事件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登記要求本身就內建賠償機制
《醫療海外進出及外國人患者招攬支援相關法律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,想要招攬外籍患者的醫療機構,登記要件之一是投保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保險,或加入醫療賠償互助組合,診所級醫療機構的年度賠償限額訂為一億韓元以上。特定醫療機構是否完成登記,可以透過韓國保健產業振興院營運的外國人患者招攬資訊系統,以機構名稱查詢確認。
我們院所的動線是這樣安排的
我服務的江南UH CELL院區位於UH FLAT SIGNATURE江南飯店建築的二、三樓。選擇入住同棟飯店的患者,療程結束後不需要移動就能度過恢復時間,如果當晚感覺有異狀,隔天早上就能直接在同一棟樓的診間確認,不需要另外安排交通。江南院區平時有日語、中文、英語通譯人員駐點,目的是讓症狀描述在通譯過程中不被簡化或遺漏。回國後若需要再次諮詢,事先該準備哪些資料,我在《韓國皮膚科療程記錄能保留多久?回台前該申請哪些資料》一文中已經整理過。
FAQ
回國之後才出現症狀,該怎麼辦?
建議先將患部照片與症狀出現的時間點傳給原診療院所,由院所判斷是否需要遠距說明處理方式,或是當地是否需要立即就醫。這時如果手邊有療程部位、使用產品名稱、注射層次與劑量的資料,會讓當地醫療人員的判斷更快速準確。
申請調解需要付費嗎?
根據韓國醫療紛爭調解仲裁院的說明,申請人須繳納一定的手續費,但如果因被申請人拒絕參與而導致調解程序終止,手續費會全額退還。基礎生活受領者與國家有功者則可免繳手續費。
院所不同意調解,程序就無法進行嗎?
同一機構說明,一般案件若被申請人不同意參與,調解申請會被駁回。不過,患者死亡、陷入昏迷超過一個月,或留下重度身心障礙的案件,不需要被申請人同意,調解程序即會自動開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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