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療程屬於美容目的,也應該請醫師說明這次療程無法達到的部分。這個確認順序,源自韓國《醫療法》第24條之2與歷來大法院判例對說明義務範圍的界定。
大家好,我是UH CELL醫院瑞草分院代表院長Kim Kyung-su(김경수)。我畢業於首爾大學醫學院,同時持有韓國與日本兩地的醫師執照。瑞草分院位於首爾瑞草區盤浦大路16街30號的UH FLAT The瑞草大樓內。
我建議,簽名前若有任何疑問,都應該當場提出。
醫療法規定的說明項目
根據國家法令資訊中心公告的《醫療法》第24條之2,醫師在執行可能對生命或身體造成重大危害疑慮的手術、輸血、全身麻醉時,必須向患者說明法律規定的事項,並取得書面同意。這裡的書面同意也包含電子文件的形式。若患者不具備決策能力,則由法定代理人聽取說明並代為同意。
這項條文直接規範的行為是手術、輸血與全身麻醉。至於雷射或注射這類門診進行的皮膚療程,是否完全適用這條規定,要視療程種類與方式而定。
美容手術判例特別強調的重點
大法院在多起判決中表示,副作用發生機率低,不足以構成免除醫師說明義務的理由。只要這項副作用是該療程典型可能發生的風險,或屬於難以復原的重大情況,即使機率不高,仍然屬於需要說明的範圍。大法院2004年10月28日宣判的2002다45185號判決,就採取了這樣的立場。
美容目的的療程還多了一項判斷標準。大法院2013年6月13日宣判的2012다94865號判決,處理的正是醫師受託執行美容整形手術時,若只能實現患者期望結果的一部分,應該說明到什麼程度的問題。
所以,在諮詢時除了詢問「這個療程能改善什麼」,您也可以問「這個療程無法解決的部分是什麼」。我建議每次諮詢都一併確認這個問題,因為不論是拉提還是保濕針,能達到的效果都會因為皮膚狀態與目標而有所不同。
同意書逐項確認清單
以下表格整理了閱讀同意書時,每個項目可以自我確認的問題。
| 同意書項目 | 確認問題 | 為什麼需要確認 |
|---|---|---|
| 診斷或皮膚狀態 | 我的皮膚狀態被判定為什麼名稱? | 治療選擇的出發點需要留下紀錄,才能比對後續的變化 |
| 療程必要性與方式 | 為什麼選擇這個療程?具體用什麼方式與部位進行? | 記載的次數、劑量與部位,能讓諮詢內容和實際療程互相對照 |
| 典型副作用 | 常見反應與少見但重大的風險分別是什麼? | 判例認為,即使少見,只要屬於典型或重大風險,仍需說明 |
| 療程前後應遵守事項 | 服用的藥物、飲酒、洗臉、三溫暖、行程安排需要調整哪些? | 恢復期安排會直接影響日常生活與旅行計畫 |
| 預期效果的限制 | 我想要的結果中,哪些部分是這個療程難以達到的? | 美容療程急迫性較低,判例更重視對效果限制的說明 |
瑞草分院諮詢時可以一併確認的事項
使用的產品也是確認重點之一。您可以當場核對同意書上記載的產品名稱,是否與開封的產品一致。
如果一時想不到該問什麼,我建議把同意書上的副作用項目念出來看看。遇到不理解的用詞,當場再向我確認就好。等到完全理解說明內容之後再簽名,並不會太晚。
海外病患出發前該準備什麼
療程前後應遵守事項這一欄,特別值得仔細確認。
- 建議把正在服用的藥物、保健品清單與過敏史,以自己熟悉的語言先寫下來,能縮短諮詢時間。
- 告知先前接受過的療程種類與時間,有助於判斷這次療程的計畫與間隔。
- 諮詢初期先說明回國班機日期,醫師才能考量恢復期來調整療程時程。
如果希望用自己的母語再次確認同意書內容,建議在預約階段就先提出需求。
簽名後內容異動怎麼辦
諮詢當天與療程當天之間,計畫有時會出現變動,例如重新確認皮膚狀態後,調整了部位或方式。皮膚療程如果出現內容變動,建議也同樣先聽取變動原因與內容的說明,再次確認之後才進行。
FAQ
簽了同意書,之後如果出現副作用,就不能再提出異議了嗎?
同意書記錄的是您聽取說明後做出選擇的過程。大法院2014年12月24日宣判的2013다28629號判決指出,說明義務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的自我決定權與選擇治療方式的機會,並且與療程過程中應盡的注意義務分開判斷。個別案件的法律判斷會因具體事實而有所不同,如果遇到具體爭議,建議另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。
可以由家人代替聽取說明並簽名嗎?
《醫療法》第24條之2規定,患者不具備決策能力時,由法定代理人聽取說明並代為同意。如果患者是具備決策能力的成年人,原則上療程內容與風險應該由本人親自聽取並判斷。
用平板簽署的電子同意書,也具有效力嗎?
《醫療法》第24條之2明確規定,書面同意包含電子文件的形式。比起形式,更重要的是您在簽名前,是否把畫面上的內容完整讀過一遍。如果需要,也可以要求再次確認已簽署的內容。
※ 皮膚反應與恢復期存在個人差異。詳細的診斷與療程計畫,建議與專業醫師諮詢確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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